近期,本公司发现一家名为晏婴广告公司的网站(http://www.yanying.cn)大量剽窃、抄袭我公司网站源码、设计作品,未经我司允许,擅自使用辉盛设计公司作品已构成严重侵犯本公司的著作权,对此我公司已保留真实法律证据。


淄博辉盛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永久性享有由本公司原创的作品著作权,未经过书面许可或书面授权,不得随意转载、摘取辉盛设计公司作品,侵权者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通过擅自转载和抄袭淄博辉盛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作品而构成事实侵权者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我方将付诸法律,后果自负 !
我公司将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采取必要有效的法律手段。
特别公告以下法律条文,请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中第四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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